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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市檢刑訴〔2021〕236号
被告人梁某某,外号“**”,女,1986年**月**日诞生,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6淫乱淫乱**,汉族,初中文化水平,户籍地點地河南省洛阳市**區**路**排**号,現住址同户籍地點地。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先容賣淫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1年8月11日經高平市人民查察院核准拘系,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對其履行拘系。
經依法审查查明:
2020年至2021年4月尾,被告人梁某某 操纵**文娛城营销司理的腰椎噴霧,身份,在放置随侍女坐台進程中, 先容任某某、赵某某、候某某、孔某某、孙某某、杨某某等随侍女從事賣淫勾當。被告人梁某某從中抽取嫖資赢利最少7000余元。
認定上述究竟的證据以下:
1.书證;
2.證人司某某、郭某某、王某某、孔某某、候某某、任某某、赵某某、孙某某、杨某某的證言;
上述證据采集步伐正當,内容客觀真實,足以認定指控究竟。 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法究竟和證据没有贰言,并志愿認罪認罚。
本院認為,被告人梁某某前後先容多人賣淫,并從中赢利,其举動触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劃定,犯法究竟清晰,證据确切、充實,理當以先容賣淫罪究查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梁某某認罪認罚,根据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条的劃定,可以從宽处置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音波拉皮 ,月,并惩罚金。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劃定,提起公訴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高平市人民法院
檢 察 官: 李娜
高平市人民查察院
起 訴 书
高市檢刑訴〔2021〕224号
被告人周某某,曾用名周某甲,外号“**”,女,1977年**月**日诞生,公民身份号码4108031977淫乱淫乱**,汉族,初中文化水平,大眾,户籍地點地河南省焦作市**區**街**号,現住河南省焦作市**區**号楼**单艾灸罐,位**楼**号。因涉嫌先容賣淫罪,于2021年7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經本院核准,于2021年7月2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拘系,現羁押于晋都會看管所。
經依法审查查明:
2020年至2021年4月尾, 被告人周某某在担當**文娛城营销司理时代,屡次先容本组的李某某、张某某和胡某某(已告状)组的李某甲、孔某某、任某某、候某某、杨某某、何某某、袁某某等人以一次賣淫2000元或3000元的代价從事賣淫勾當,周某某經由過程抽取20%或10%的嫖資不法赢利约8000元。
認定上述究竟的證据以下:
1.书證;
2.證人李某甲、张某某、李某乙、孔某某、任某某、候某某、杨某某、何某某、袁某某等人的證言;
3.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護;
4.識别笔录;
5.電子数据。
上述證据采集步伐正當,内容客觀真實,足以認定指控究竟。 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法究竟和證据没有贰言,并志愿認罪認罚。
本院認為,被告人周某某屡次為多人從事賣淫嫖娼牵線搭桥,粉碎社會治安辦理秩序,其举動触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劃定,犯法究竟清晰,證据确切、充實,理當以先容賣淫罪究查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罚,根据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条的劃定,可以從宽处置 。建议對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惩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 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劃定,提起公訴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高平市人民法院
檢 察 官 李海芳
长按存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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